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军政训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办发[1999]9号)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开展学生军政训练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政训练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政训练工作。
第三条 学生军政训练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政训练,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处、各二级分院等单位领导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和指导全院的学生军政训练工作,督促、检查学生军政训练工作的准备和计划的实施情况,协调处理学生军政训练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 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是学生军政训练工作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平时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学生军政训练期间具体负责学生军训的计划组织,协调处理学生军训中的有关事项,圆满完成学生军政训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军政训练期间成立军训团。军训团成员由学院、承训部队人员组成:团长、参谋长、连长、排长由承训部队担任,政委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副政委、指导员由学院教师担任。军训团根据需要编成若干个学生连、排、班,各班班长由学生担任。军训团职责是贯彻执行军委、国家教育部关于学生军政训练工作方针、原则、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军政训练工作的指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工作,按照军训计划组织领导军训团全体人员完成军政训练任务。
第三章 军政训练内容与时间
第七条 学生集中军政训练的内容是:《兵役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国防法律法规和国防形势教育、国家安全教育;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和解放军传统教育;轻武器射击训练;军兵种知识、“三防”知识、现代战争特点知识学习;战术和军体拳训练;行军宣传、防空演习、野外生存、战场救护等综合拉练。
第八条 学生集中军政训练时间为2周。
第四章 考核评估和总结表彰
第九条 军政训练为学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不参加军政训练或军政训练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军政训练期间所训科目统一进行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档案,成绩合格者,发给军政训练合格证书。
第十条 军政训练结束时,各军训班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根据军政训练成绩和表现,对照先进个人评比条件,评选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军政训练中,军训团根据各项军政训练活动评比条件,评出单项活动的优胜连;军政训练结束时,军训团依据总评成绩,评选军训先进集体。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在军政训练结训典礼上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军政训练规则
第十三条 着装
1、军政训练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统一着军服、穿胶鞋并佩带徽章;课外活动时间按军训团规定着装。
2、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角、歪戴帽。
3、着军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患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十四条 礼节、军容
1、军训团各级领导为参训学生的直接首长。进见、遇见首长时应敬礼。在听到首长呼唤自己名字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命令或指示后,应回答“是”。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
2、卫兵交接班时应互相敬礼。
3、参加集会当场上奏起国歌、军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未列队人员带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时行注目礼。
4、参加集会时按规定时间整队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喧哗嬉闹;散会时,待领导嘉宾走后再依次退场。
5、参训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平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走边吃东西,不准搭肩挽背。
第十五条 营区管理
1、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参训人员的亲朋好友在军政训练期间不得到营区探望;与军政训练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营区。
2、搞好营区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3、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则,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不鼓倒掌。
4、训练期间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等通信、娱乐工具。
第十六条 请、销假制度
1、军政训练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准者不得离开营区。
2、学生离开营区必须有军训团政委批准,其他级别的领导无权批准学生外出。
3、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学生证及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领导交待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提前得到军政训练团领导的批准。
5、请假人员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令行禁止。
2、加强对武器弹药、训练装备的管理;严禁枪口对人;严禁私自拆卸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严禁在训练场、射击场嬉笑打闹。
3、严格执行卫兵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营区内的训练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实弹射击时,严格遵守靶场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所有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更不准翻越营区的围墙。
6、不要饮用生水,食用变质食品、不干净的水果。
7、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的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8、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严禁用明火照明,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免训和缓训
1、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军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训。
2、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军政训练的学生,必须出具县一级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军训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训。
3、缓训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军事训练。
4、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政训练期间,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条 重训和补训
1、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请假和旷课累计超过军政训练时间的1/3、军政训练不合格者要重训。
2、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3、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政训练。
第六章 军政训练违纪处分规定
第二十条 无故或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的学生按旷课处理(每天按12学时计),具体参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如下严重违纪行为者,按照《大学生军训基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纪律》处理:扰乱正常训练、生活和集体活动秩序,有如下行为发生者:
1、违反营区着装、军容、安全规定者,不遵守作息时间者,不服从指挥,命令。
2、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3、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4、违反就餐、饮水、集体活动的规定者。
5、侮辱、威胁军政训练团成员。
6、未经批准,私自离开营区者。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在军政训练中的违纪行为由认定,军训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做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做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军训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