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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时间:2006-02-23点击数: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各二级学院、处(室):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

第二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职业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三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助贷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校内各分院由助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学生助贷管理中心的职责:

1.在校内各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或协调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筹措、管理工作。

2.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3.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发展。

4.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主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学生处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和临时性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 校内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时,先填写《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并报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设岗。

第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需与学校助贷中心统一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后,才能在学校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优先。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1.用工单位向学生处提供需求信息;

2.学生处公布需求信息;

3.学生向本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申请表》;

4.由分院负责审核申请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品德状况等;

5.经分院审定后,由学生处审核并协调上岗的有关具体事项;

6.经费发放程序:

(1)学生处发放的经费直接由用工单位支付,并于每月30日之前报学生处备案;

(2)用人单位自筹资金,经费发放、考核由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条 考核与奖励

学生助贷中心每学期都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首先由学生本人写一篇工作总结。然后由本人岗位所在部门的指导老师或者管理人员,对学生出勤情况、工作量、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学习成绩等情况结合工作总结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处。考核合格的学生可以继续参加下一年的勤工助学活动。

经费及其发放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

1.由国家专项拨付的勤工助学经费及其它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

2.校内外用工单位自行筹措。

第十二条 校内报酬的制定是根据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其劳动量来确定学生劳动报酬。其报酬原则按3-5元每小时的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对于非盈利性岗位,学生处承担全部金额;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支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助贷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联系电话:0994--2702663  270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