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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时间:2008-04-10点击数: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劳动观点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为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完成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 范围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美化能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

第二条 学生个人自行的兼职,一般应限于假期,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间一般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

二、 申请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对象为全校在籍学生。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以上(含良);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

第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末进行。

三、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校内单位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填写《新农职院勤工助学岗位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生处办公室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和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用工岗位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在《新农职院学生勤工助学证》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新农职院学生勤工助学领款表》,由学生送交学生处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可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抽取部分款项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 报酬核定和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主要用工岗位提供的报酬、社会资助及基金增值。

第十三条 校内开展勤工助学的部门应从自身的管理费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十四条 勤工俭学中心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收取上个月的《勤工俭学学生考核表》和《学生勤工俭学月小结表》,并视表中反映的情况参考核定工资标准做工资表,工资20%为考核工资,用工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学期汇总,给予考核评定。评定级别分优、良、中、差,“优”为全额发放,“良”发放90%,“中”发放70%,“差”不发放。每月10号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学工处领取上月工资和下月考核表、小结表(一般情况不允许代领)。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联系电话:0994--2702663  2702920